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热点 | 交通部意见:部分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来源:建筑新闻       发布时间:2015/7/22 16:03:36     点击率:62

    7月2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向社会征求意见,拟对收费期限作出调整:政府收费高速公路偿债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限一般不超过30年;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重新核定收费标准,实行养护管理收费。对于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很多朋友开始关注着。接下来,我们一起来了解下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的情况是怎样的。

  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

  据了解,修订稿确立收费和收税长期并行的两个公路体系发展模式,不规定固定的收费期限,按照用收费偿还债务的原则以实际偿债期为准。

  另外,修订稿确立了“用路者付费,差别化负担”的原则,以兼顾保障不同用路群体利益。

  7月21日,《收费公路管理条例》修订稿征求意见:①政府收费高速路偿债期拟按实际偿清债务所需时间确定,各省实行统借统还;②特许经营高速公路经营期一般不超30年,届满后与偿债期政府收费公路统一收费;③偿债期、经营期结束后实行养护管理收费。

  政府收费公路中除高速公路以外的其他收费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市区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特许经营公路中的一级公路和独立桥梁、隧道的经营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但是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区市最长不得超过30年。

  收费的一级公路、二级公路、独立桥梁、独立隧道等在偿债期限或者经营期限届满后必须终止收费,其剩余政府债务经审计后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此前,按照2004年颁布的《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和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分别为最长不得超过20年、3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通过以上的介绍,大家对高速公路拟将长期收费的情况应该有所了解了,对此,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大家要多多注意下。

  【新闻链接】

  现行《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收费公路管理条例》是2004年8月18日国务院第61次常务会议通过的一个条例,自2004年11月1日起施行。2015年3月11日,高速公路收费办法将修订,将进行体制性改革,将加强收费公路的管理。

  按现行条例规定,政府还贷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政府还贷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0年。

  经营性公路的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5年。国家确定的中西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经营性公路收费期限,最长不得超过30年。

  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

  2014年12月23日,交通运输部公布《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统计公报》,2013年全国收费公路亏损661亿元,自2011年至2013年,收费公路的负债额度持续增加。交通专家认为,中国目前仍处于高速路迅速发展阶段,公路负债额度还会增加。为减少负债额,部分收费年限到期的高速路持续收费或将成为常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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