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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号库房“7·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


来源:       发布时间:2021/12/30 13:50:56     点击率:955

近日,重庆市应急管理局公开了《重庆市合川区金星玻璃制品有限公司4号库房“7·21”较大坍塌事故调查报告》(以下简称:《报告》),事故经过和原因得以公布。

事件回顾:从起风到坍塌仅15秒

事发当日16时34分,事故现场开始起风,瞬时阵性大风风力约7到8级,瞬时风速 14.4m/s~17.7m/s;16时35分8、9 秒,3号厂房屋顶盖板部分被掀飞,10秒4号库房钢架在风作用下开始变形,11、12秒钢架变形加大,13、14秒钢架整体倾斜,15秒钢架整体倾斜坍塌。钢架全部坍塌于地面,钢柱柱脚螺栓全部断裂。

事故直接原因: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受突发大风诱发

经调查组调查,综合认定:钢结构自身稳定性不足,受突发大风诱发,是本次坍塌事故的直接原因。

《报告》显示,4号库房在安装过程中,未安装檩条、支撑、隅撑,仅安装部分纵向系杆,未形成首跨刚架稳定体系,未浇筑柱脚二次混凝土。现场钢结构存在一定的稳定性风险,处于不安全状态。

由于 4 号库房实际结构缺乏支撑体系,在风荷载和自重作用下稳定性较差。在事发时段的风压下,结构发生过大变形,柱脚螺栓拉压均超应力导致柱脚螺栓失稳断裂,最终致使钢结构整体坍塌。

处理结果:多人受处分,8人被追刑责

《报告》指出,本次事故是一起较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调查组认为,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刘某某、监理公司现场监理员周某某等8人,对事故发生负有责任。其行为涉嫌重大责任事故罪,建议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调查组认为,合川区建设管理事务中心监督员陈某某、合川区住房和城乡建设综合行政执法支队副支队长杨某某等3人未发现并整治施工单位违规施工行为,针对事故项目未严格进行质量监督管理,对事故发生负有监管责任,建议由合川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政务记大过处分。合川区建设管理事务中心副主任柳某某等2人,未严格督促事故项目的质量监督管理,对此负有管理责任,建议由合川区纪委监委对其进行政务记过处分。

附:调查报告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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