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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退回,是指企业售出的商品由于质量、品种不符合客户要求等原因而发生的退货。销售退回,既包括本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年度结束前退回,也包括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对于本年度未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这时会计处理比较简单,企业应按已记入“发出商品”科目的商品成本金额,借记“库存商品”科目,贷记“发出商品””科目。对于本年度已确认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退回的,企业一般应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同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成本。但对以前年度销售后的商品在本年度退回如何财税处理?
一、以前年度销货退回的会计处理。
1、根据现收入准则的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商品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退回的,应当在发生时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销售退回属于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的,适用《企业会计准则第29号—资产负债表日后事项》。即通过“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核算,调整完成后,应将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的贷方或借方余额转入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科目,并相应调整会计报表。具体会计处理如下:
借:以前年度损益调整(去年收入数)
借:应交税费—应交增值税(销项税额)
贷:应付账款(银行存款)
借:库存商品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借:利润分配——未分配利润
贷:以前年度损益调整
2、执行小企业会计准则的企业均适用未来适用法,无需使用“以前年度损益调整”科目。因此,如企业在确认收入后又发生销售退回,不论是当年销售的,还是以前年度销售的,一般应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收入,同时冲减退回当月的销售成本。
二、增值税处理。
《增值税暂行条例》《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和“财税(2016)36”均规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因发生应税销售行为退回而退还给购买方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中退回当期的销项税额中扣减;因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不动产退回而收回的增值税额,应从发生应税销售行为推出当期的进项税额中扣减。
已开具专票的销售退回,应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根据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要求,一般纳税人发生应税销售行为,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后,应税销售行为发生退回,需要按税法的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即购买方应向税务机关申请填报《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申请单》,其申请单所对应的蓝字增值税专用发票需要经税务机关认证。企业未按规定开具红字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不得扣减销项税额或者销售额。
三、企业所得税处理。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75号)规定,企业已经确认销售收入的售出商品发生销售折让和销售退回,应当在发生当期冲减当期销售商品收入。也就是说,发生的销售退回,无论所得税收入当初是在哪一年确认的,均应冲减销货退回的当年企业所得税收入。
四、印花税处理。
印花税属于行为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第十五条规定:“印花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纳税人书立应税凭证或者完成证券交易的当日。”也就是说,发生了合同行为就发生了印花税纳税义务。印花税虽然纳税的义务已发生,但并非在纳税义务发生的当天发生缴纳义务。在印花税缴纳时间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印花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八十九号)第十六条规定,印花税按季、按年或者按次计征。实行按季、按年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季度、年度终了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实行按次计征的,纳税人应当自纳税义务发生之日起十五日内申报缴纳税款。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规定》(国税地字〔1988〕第25号)第七条规定:“合同签订时即应贴花,履行完税手续。不论合同是否兑现或能否按期兑现,都一律按照规定贴花。”印花税是对经济活动和经济交往中书立、领受、使用的应税经济凭证所征收的一种税,应税凭证一旦确立,就意味着产生了应税行为,纳税人应当按凭证的性质,分别按比例税率或按件定额计算应纳税额。按比例税率计征的印花税,应按合同记载的应税金额,按照《印花税税目税率表》对应的税率计算贴花,而不取决于该合同是否兑现或兑现多少来贴花。
但《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印花税若干事项政策执行口径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22号)第三条第七款规定,未履行的应税合同、产权转移书据,“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按照国税地字〔1988〕第25号规定,不论合同是否履行都应当缴纳,就根本没必要说“已缴纳的印花税不予退还及抵缴税款”。既然专门明确了这个问题,其隐含的一层意思是说:合同未履行的,尚未缴纳的印花税也不再缴纳。
作者:赵辉 中汇武汉税务师事务所十堰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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