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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权转让要交哪些税?
一、股权转让包括以下情形: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以上情形,股权已经发生了实质上的转移,而且转让方也相应获取了报酬或免除了责任,因此都应当属于股权转让行为,个人取得所得应按规定缴纳个人所得税。
二、股权转让交哪些税?
具体是交哪些税呢?
(1)增值税
1、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交纳增值税;
2、非上市公司转让股权,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
3、转让新三板企业股权属于非上市公司股权转让,暂不征收增值税;
4、个人转让上市公司免征增值税。
(2)个人所得税
1、转让上市公司股权,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
2、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按“财产转让所得”计征个人所得税。
实施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财产转让所得按照一次转让财产的收入额减除财产原值和合理费用后的余额,作为应纳税所得额。
企业股权投资转让所得或损失=股权投资的收入-股权投资的成本。
税率的话根据情况有所区别,一般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5%,符合小型微利企业,国家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都可以享受到相关政策优惠。
1、非上市公司不以股票形式发生的企业公司股权转让行为,属于财产所有权转让行为,按照产权转移书据缴纳印花税。印花税税目税率表第十一项规定,产权转移书据应按所载金额的万分之五贴花。
2、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对上市公司股票转让所书立的书据怎样征收印花税作出了专门规定。2008年4月,经国务院批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决定,从2008年4月24号起,调整证券(股票)交易印花税率,由现行千分之三调整为千分之一。即对买卖、继承、赠予所书立的A股、B股股权转让数据,由立据双方当事人分别按千分之一的税率缴纳证券交易印花税。
3、对经国务院和省级人民政府决定或批准进行政企脱钩、对企业公司(集团)进行改组和改变管理体制、变更企业公司隶属关系,以及国有企业公司改制、盘活国有企业公司资产,而发生的国有股权无偿划转行为,暂不征收证券交易印花税。
具体的详见下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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纳税要点
接下来,我们说一下关于股权转让的股权转让所得税纳税要点~
(一)需要按照股权转让纳税的情形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出售股权;
(2)公司回购股权;
(3)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新股时,被投资企业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以公开发行方式一并向投资者发售;
(4)股权被司法或行政机关强制过户;
(5)以股权对外投资或进行其他非货币性交易;
(6)以股权抵偿债务;
(7)其他股权转移行为。
(二)纳税义务发生时间
1、个人所得税
(1)受让方已支付或部分支付股权转让价款的;
(2)股权转让协议已签订生效的;
(3)受让方已经实际履行股东职责或者享受股东权益的;
(4)国家有关部门判决、登记或公告生效的;
(5)本办法第三条第四至第七项行为已完成的;
(6)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有证据表明股权已发生转移的情形。
2、企业所得税
转让协议生效且完成股权变更手续
(三)纳税地点
1、个人所得税
居民个人将其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其纳税地点应该是发生股权变更的企业所在地
2、企业所得税
居民企业将股权转让给个人或企业,以居民企业工商登记注册地为纳税地点。
(四)股权转让收入的确定
个人所得税\企业所得税
1、协议价;
2、净资产评估价;
3、核定价;(股权转让价格明显偏低时;未申报纳税时;未提供股权转让收入资料时)
(五)股权原值的确定
1、个人所得税
(1)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出资时货币性资产价值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2)非货币性资产出资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投资入股时非货币性资产价格(公允)与取得股权直接相关的合理税费之和;
(3)无偿让渡方式取得股权的,符合67号文13条第2项的,按取得股权发生的合理税费与原持有人的股权原值之和确认股权原值;
(4)转增方式取得股权的,被投资企业以资本公积、盈余公积、未分配利润转增股本,个人股东已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的,以转增额和相关税费之和确认其新转增股本的股权原值;
(5)股权激励取得股权的,股权转让收入按照股权取得成本以及合理税费之和确定;
(6)股权原值的核定,个人转让股权未提供完整、准确的股权原值凭证,不能正确计算股权原值的,如涉个人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一律按限售股转让收入的15%核定限售股原值及合理税费,如涉转让非上市公司股权,由税务机关根据验资报告、银行询证函、银行存款日记账、实收资本(股本)账面记录、公司章程、等进行审核对比核定原值;
(7)多次取得,对个人多次取得同一被投资企业股权的,转让部分股权时,采用“加权平均法”确定其股权原值;
(8)兜底条款,除以上情形外,由主管税务机关按照避免重复征收个人所得税的原则合理确认股权原值
2、企业所得税
(1)以现金方式取得股权的,以支出价款为成本;
(2)以现金以外的方式取得股权的,以该资产的公允价值和支付的相关税费为成本。应对非货币性资产进行评估。即根据116号文规定,以评估后的公允价值确定非货币性资产转让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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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股权转让涉税风险及防范有哪些?
(一)被税务机关认定为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风险及防范
1、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的情形
(1)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财务报表中所有者权益部分)的。其中,被投资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的,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股权对应的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
(2)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初始投资成本或低于取得该股权所支付的价款及相关税费的;(3)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一企业同一股东或其他股东股权转让收入的;
(4)申报的股权转让收入低于相同或类似条件下同类行业的企业股权转让收入的;
(5)不具合理性的无偿让渡股权或股份;
(6) 主管税务机关认定的其他情形。
2、股权转让收入“明显偏低”有正当理由的情形
(1)能出具有效文件,证明被投资企业因国家政策调整,生产经营受到重大影响,导致低价转让股权;
(2)继承或将股权转让给其能提供具有法律效力身份关系证明的配偶、父母、子女、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以及对转让人承担直接抚养或者赡养义务的抚养人或者赡养人;
(3)相关法律、政府文件或企业章程规定,并有相关资料充分证明转让价格合理且真实的本企业员工持有的不能对外转让股权的内部转让;
(4)股权转让双方能够提供有效证据证明其合理性的其他合理情形。
3、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的后果
如股权转让收入被认定为“明显偏低”,那么主管税务机关有权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核定方法如下:
(1) 净资产核定法
股权转让收入按照每股净资产或股权对应的净资产份额核定。
被投资企业的土地使用权、房屋、房地产企业未销售房产、知识产权、探矿权、采矿权、股权等资产占企业总资产比例超过20%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纳税人提供的具有法定资质的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股权转让收入。
6个月内再次发生股权转让且被投资企业净资产未发生重大变化的,主管税务机关可参照上一次股权转让时被投资企业的资产评估报告核定此次股权转让收入。
(2) 类比法
(3) 其他合理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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